遏制利用“網紅兒童”牟利現象
作者:陳鑰嘉(南京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
近年來,隨著自媒體社交平臺的發(fā)展,不少家長開始主動分享和展示孩子的日常生活。在網絡上,兒童可愛、天真的形象很容易獲得網友的喜愛。因此,部分家長選擇將孩子打造成“網紅”,通過讓兒童代言、分享好物、參加商業(yè)活動等途徑實現流量變現。一些家長甚至與網紅孵化機構簽約,將“炒作兒童”當作一門生意。
然而,在家長和商家通過“消費”兒童輕松牟利的同時,被推到鏡頭前的兒童的合法權益卻面臨巨大威脅。
一是危害兒童的身心健康。兒童本應受到保護,然而在利益驅使下,部分家長或機構為獲得關注不惜違背法律傷害兒童、虐待兒童。如媒體報道的“3歲女孩被父母喂到70斤當吃播賺錢”,在這一案例中,為滿足部分成人的獵奇心理,兒童被嚴重物化,其合法權益受到明顯侵犯。此外,為獲得視頻素材,一些家長無視兒童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要求兒童長時間、高頻率參與拍攝,或強迫兒童掌握遠超其發(fā)展水平的技能,過度透支兒童的體力和精力。根據世界衛(wèi)生組織對“虐待兒童”的定義,在親子關系中的身體和(或)情感虐待及商業(yè)剝削都屬于虐待兒童行為,其后果包括身心健康終身受損。
二是阻礙兒童社會性發(fā)展。幼兒階段是兒童社會性發(fā)展的關鍵時期,通過與成人和同伴的交往互動,幼兒不斷發(fā)展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家庭應為幼兒創(chuàng)設溫暖關愛的氛圍,然而為了獲取流量,許多家長要提前設計好視頻內容,引導孩子按自己期望的方式表達展示,甚至為了“拍攝效果”故意戲弄孩子。因此,視頻中呈現的“交往”往往并非真實的、對兒童發(fā)展有利的“交往”,這種虛假的互動會損害幼兒正常的社會性經驗習得。
三是阻礙兒童自我意識的發(fā)展。心理學家薩利哈·阿夫里迪指出,童年和青春期是個體形成自我意識的關鍵期,倘若一個孩子長久扮演一個固定的網絡角色,他對自我的理解就可能十分薄弱。兒童在鏡頭中呈現的形象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迎合成人的喜好,其真實需求和情感是被忽視和壓抑的。長此以往,“網紅兒童”很容易養(yǎng)成討好型人格,認為只有獲得網友喜愛和夸贊的行為才是有價值的。
在數字時代,“網紅兒童”的形象同樣影響著屏幕前的其他兒童。對“網紅兒童”的吹捧和喜愛,容易造成其他兒童的焦慮和緊張,而某些“網紅兒童”的“搞笑”行為,則可能引起其他兒童的模仿。
2021年,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出臺《關于加強網絡文化市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其中明確指出嚴禁借“網紅兒童”牟利。中央網信辦也曾通過專項行動,要求嚴肅查處炒作“網紅兒童”行為。盡管由兒童擔任主播的現象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整頓,但由于缺少完善的法規(guī)制度和追責機制,仍有大量“萌娃”賬號活躍于各大社交平臺。遏制炒作“網紅兒童”、利用“網紅兒童”牟利現象,不能只依賴主流媒體的號召和呼吁,更需要建立追責機制。
一是完善相關法規(guī)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38條第2款指出,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然而,網絡自媒體廣告長久以來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在流量至上的今天,過度利用“網紅兒童”牟利已成了全新的“廣告代言”形式。因此,有必要堵住監(jiān)管漏洞,保護兒童免受潛在的剝削。
二是壓實市場主體責任。“網紅兒童”的社交平臺賬號大多由其家長運營,平臺看似置身事外,但其流量推廣、點贊、打賞等機制實際上都對“消費兒童”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有必要明確網絡平臺的監(jiān)管責任,要求平臺對以兒童為主角的賬號加強管理、加強對視頻內容的審核。同時,對網絡平臺管控不當的行為有必要加大處罰力度。
三是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大眾樹立正確的兒童觀。家長本應是兒童成長的第一責任人,然而部分家長受短期利益的驅使將孩子推到鏡頭前,忽視了“消費”子女的危害。因此,學校、社會有必要加強對家長的宣傳教育,引導家長履行監(jiān)護人的相關責任。此外,有必要提高大眾對保護未成年人的使命感,鼓勵大眾對不良內容進行監(jiān)督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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