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標準亂、退費難度大……婚介服務套路多
本以為會迎來一場雙向奔赴的愛情,誰承想購買婚介套餐后,說好的周到服務卻成了肥皂泡。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婚介機構頻設套路,一旦發(fā)生糾紛,消費者維權不易——
婚介服務套路多,“適婚族”請小心
石佳 高梅 潘若曦
核心提示
◆婚介機構在宣傳時若以謊稱可以介紹“高富帥”“白富美”的方式,誤導消費者購買高額套餐,可構成虛假宣傳。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榻闄C構應當對不同套餐的價格明確公示,詳細列明服務內容,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若提供虛假信息者對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消費者有權提起侵權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
◆婚介合同是涉及人身屬性的服務合同,不適宜強制履行,只要消費者不愿意繼續(xù)履行,無論什么原因,原則上都允許消費者隨時解除合同。
◆消費者有權就婚介合同條款進行協(xié)商,涉及對自己明顯不利的格式條款、免責條款要明確提出,要求商家給出合理解釋,也可以劃掉不合理的條款,由雙方在修改部分簽字確認。
一段佳緣,往往令人心向往之。而奔波于城市各個角落的年輕人們或埋頭工作,或社交圈子小,并非人人都能與美好的愛情不期而遇。為了避免“每逢佳節(jié)被催婚”的尷尬,不少“適婚族”選擇走進婚介機構尋求幫助,婚介機構成了他們尋找姻緣和脫單的一個快車道。然而,在婚介市場發(fā)展過程中,各種“爆料”和投訴從未停止過。近日,有消費者向記者反映,婚介機構進行“洗腦式宣傳”、收費標準混亂、退費維權難度大……種種經營亂象襲擾著消費者。
為了探尋真相,記者實地走訪了多家婚介機構,體驗這條脫單快車道上的“別樣風景”。
套路
“花式宣傳”只為線下留客
購買了“19998元婚介套餐”的消費者小唯(化名)向記者介紹了她初次接觸婚介機構的經歷:“我刷朋友圈時看到一個廣告,畫面上有一位穿著白T恤、長相帥氣的男性,旁邊寫著‘這樣的男士,你想讓他做你的男朋友嗎?’”小唯想到自己屢屢被催婚,與父母鬧得不愉快,于是點開了消息界面,隨后對話框跳到一個表格小程序,提示小唯填寫個人學歷、籍貫、工作單位性質、手機號碼等信息。
幾天后,小唯接到自稱某婚介機構“紅娘”的電話:“女士您好,有位男士跟您挺匹配的,他身高一米八多,藤校海歸碩士,央企工程師,北京三環(huán)內有兩套房,京牌寶馬車,您想認識一下嗎?”小唯聽聞后激動不已,表示希望“紅娘”幫自己牽線。“紅娘”要求小唯必須親自到婚介機構的門店聊一聊,由“紅娘”對小唯的外貌、家庭、工作等情況評估后再安排見面。
小唯告訴記者,婚姻大事,面對面了解一下也合理。她只身前往門店,卻被“紅娘”叫到了一處密閉的小屋中,隨后便被進行了“焦慮式洗腦”。比如,“紅娘”提到,“你快30了”“快過了最佳生育年齡”,而且“工作、學歷、經濟基礎、長相等都一般”“要對自己有清醒的認識”。當小唯問及那位“優(yōu)秀男士”時,“紅娘”表示,只要小唯購買婚介服務套餐,就能安排他們見面。隨后,小唯在多個“紅娘”、“資深骨干”、業(yè)務經理的輪番攻勢下,簽下了19998元的婚介套餐。然而,在后續(xù)服務中,小唯再問起何時能與“優(yōu)秀男士”見面時,“紅娘”卻推說該男士“名草有主”了。
為進一步核實情況,記者嘗試在一家婚介機構網頁上填寫了手機號碼,不久后便有“紅娘”與記者聯(lián)系,表示有一位優(yōu)質的男性客戶與記者條件十分匹配,想約在線下聊聊。當記者問及能否確保見到這位男士時,“紅娘”沒有直接回應,而是要求記者必須到店來一趟。隨后,記者以相親者的身份走進婚介機構,誠如小唯所說,“紅娘”絕口不提電話里說到的那位男性客戶,不同“紅娘”依次開啟“焦慮式洗腦”,然后要求記者購買套餐。令人感到疑惑的是,幾位“紅娘”遲遲不拿出價目表,卻總說“價格是因人而異的”,在記者再三詢問下,“紅娘”只口頭告訴記者,“套餐價格從1萬元到20萬元不等”。
對此,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雷明光表示:“婚介機構在宣傳時若以謊稱可以介紹‘高富帥’‘白富美’的方式,誤導消費者購買高額套餐,可構成虛假宣傳?!蔽覈鴱V告法規(guī)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面對婚介所高昂的套餐價格,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雙慶并不驚訝。他告訴記者,他曾辦理過一起“天價婚介服務”案,案涉婚介所讓“高端客戶”繳納上百萬元的婚介服務費。在這一問題上,雷明光說:“婚介機構作為市場經營主體,理應受到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監(jiān)管?;榻樘撞投▋r不能‘任性而為’,相關部門應該予以規(guī)制。并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婚介機構應當對不同套餐的價格明確公示,詳細列明服務內容,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困擾
“相人無數(shù)”卻屢遭“貨不對板”
小花(化名)花了3萬元購買了婚介套餐,在接受服務后叫苦不迭。她告訴記者:“‘紅娘’在一年內給我安排了30多場相親,卻沒有一個成功的,甚至連第二次約我吃飯的男生都很少,我是不是遇到了婚托?”
記者采訪了多位購買過婚介套餐的消費者,發(fā)現(xiàn)很多人都有小花這樣的困惑,卻苦于和每個相親對象都只草草見過一面,很難舉證對方是婚托,所以在服務期滿后就會不了了之。小花向記者吐槽:“我的長相和條件都還可以,婚介所安排的相親失敗率也太高了吧!還有,‘紅娘’給我介紹的一些男生明顯不符合我最初的要求,純屬湊數(shù)!”
“相人無數(shù)”卻屢屢遭遇“貨不對板”,婚介所介紹的相親對象信息真實性有保障嗎?對此,記者采訪的幾家婚介機構均表示“會員信息絕對真實,簽約會員需要提供身份證、學位證、房產證、銀行流水證明等材料進行核驗,公司會通過法務部門審核資料,并與公安機關聯(lián)網進行核查,確保相親對象身份真實”。某婚介公司特別表示,若會員交往后發(fā)現(xiàn)對方信息造假,公司會要求身份造假的一方賠償,并將賠償金直接交給受欺騙的會員。
對婚介機構的這一說法,雷明光表示,婚介機構說他們能與公安機關聯(lián)網顯然說謊,公安機關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怎么會允許婚介所為了介紹對象隨便查詢公民個人信息?驗證相親對象的真實信息要靠自己多留心、多觀察。
李雙慶也指出,若提供虛假信息者對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消費者有權提起侵權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此外,如果婚介機構審核時存在過錯導致消費者遭受損失,消費者可以依據(jù)合同向婚介機構要求退還服務費、賠償損失。但由于婚介所審核材料的手段比較有限,若其盡了審慎的審查義務仍不能避免消費者產生損失,則婚介機構賠償?shù)膿p失是有限的。消費者不能只聽信婚介所的一面之詞就輕易相信他人。
糾紛
一旦服務開始就“不能中止或解約”
小唯向記者透露,她與婚介所簽訂合同,約定由婚介所在6個月內為她介紹20個相親對象。但一段時間過后,小唯的臉上“瘋狂長痘”,考慮到可能會影響相親形象,她便與婚介所溝通能否暫停服務,等面容恢復后再繼續(xù)相親。然而,婚介所直接拒絕了她的請求,回復道“服務一旦開始,就不能暫?!?。
小唯的遭遇并非個例,不少婚介所都有類似規(guī)定。當記者問及如果服務期限內通過親戚朋友找到對象并結婚了,能否解約?婚介所回復,“不能解約,也不退費”。此外,還有不少消費者發(fā)現(xiàn)相親對象不符合自己要求后請求退費,也遭到了拒絕,“我見過幾個相親對象覺得不合適后,‘紅娘’就勸我要放低標準,后來給我介紹的相親對象條件越來越差。我想退費,他們就告訴我沒有退費或解約的說法”……
支付了如此高昂的服務費用,簽約后消費者卻不能要求中止或解除服務合同,這樣的約定合法嗎?
李雙慶向記者介紹了前文提到的“天價婚介服務”案——原告張先生(化名)與被告某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簽訂了愛情定制服務協(xié)議,約定由該公司在服務期限內為張先生提供征婚候選人的相關資料或信息,服務費用共100萬元,首次付款30萬元后公司啟動服務;20天內第二次付款20萬元;在引見人選前第三次付款50萬元。此外,協(xié)議還約定,在委托服務期間,張先生可以書面提出暫停服務。合同生效后,在張先生尚未付款的情況下,被告就啟動服務,張先生多次通過電子郵件和電話的方式明確表示先不要啟動服務,被告仍未暫停相應工作,并要求張先生按期支付服務費。張先生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對此,李雙慶分析說:“婚介合同是涉及人身屬性的服務合同,不適宜強制履行,只要消費者不愿意繼續(xù)履行,無論什么原因,原則上都允許消費者隨時解除合同?!?/p>
北京市西城區(qū)法院員額法官曹巧嶠告訴記者:“任何合同都有法定解除權。即使婚介服務合同中沒有約定解除情形,也不能以雙方的約定來限制法定解除權。一些婚介機構說‘一旦簽約就不能解除’是不成立的。如果發(fā)生了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客觀情形,消費者可以通過法定解除權來主張權利?!?/p>
曹巧嶠還告訴記者,婚介服務合同不適宜約定服務期限,婚介服務很難用固定的期限來量化,如果合同目的沒有實現(xiàn),但合同服務期限到了,導致合同不再履行,這對于一方民事主體顯然不公平。因此,婚介所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為消費者提供服務,不能強迫消費者在很短的期限內接受多次服務。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婚介所提供的一般都是格式合同,不少消費者在簽約時沒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自然不會就其中的內容與婚介所進行商榷和修改,以致在合同履行中出現(xiàn)問題時難以主張權利。對此,曹巧嶠提醒消費者,消費者有權就婚介合同條款進行協(xié)商,涉及對自己明顯不利的格式條款、免責條款要明確提出,要求商家給出合理解釋,也可以劃掉不合理的條款,或補充合理條款,由雙方在修改部分簽字確認。
在采訪的最后,雷明光表示,婚介市場提供的服務水平參差不齊,消費者選擇婚介機構時要格外慎重。從長遠看,鼓勵民政部門、公益組織等建立公益性質的婚介服務機構,這種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婚介機構,或許更符合適婚群體尋找伴侶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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