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出境游開心又安心?
原標題:如何讓出境游開心又安心? 東城法院發(fā)布涉出境游典型案例,提示旅游者提高風險意識,并給出相關建議
中國旅游研究院發(fā)布的《2023年上半年出境旅游大數(shù)據(jù)報告》顯示,上半年出境游目的地共計接待內(nèi)地游客4037萬人次,出境游市場正在逐步復蘇。
隨著出境游“回暖”,相關的法律風險也引發(fā)關注。近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召開出境游“回暖”法律風險提示新聞通報會,東城法院民一庭副庭長龍琨在會上通報了數(shù)起與出境游相關的典型案例。
會上,東城法院民一庭庭長徐靜還表示,旅游者要提高風險意識,盡量選擇規(guī)模較大或口碑較好的出游平臺,也應掌握維權技能,通過正規(guī)、合法平臺簽訂電子合同,旅游執(zhí)法部門也要加強對“出境游”市場的監(jiān)管和執(zhí)法力度。
案例1
旅行社服務瑕疵致退簽 退還簽證費及旅游費用
于女士和劉先生曾計劃去日本旅游,兩人委托某旅行社辦理簽證,并報名參加該旅行社組織的“日本北海道六日非誠勿擾之旅”,支付了相應的簽證費用和旅游費用,提交了所需材料。出行前一天,旅行社才告知二人于女士被退簽。
事后,于女士得知旅行社未按日本國駐華大使館的要求向她索要完整的材料,甚至也沒有把于女士已經(jīng)提交的材料向使館完整提交。同時由于二人系夫妻,此次旅游也是為了結婚紀念,劉先生也只能放棄出游。后二人起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退還全部簽證費用和旅游費用。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旅行社作為專業(yè)、有資質代辦個人旅游簽證的機構,在明知二人系夫妻關系,且已向旅行社提供了結婚證的情況下,委托第三方辦理簽證時,未向相關使館提交結婚證,后來還告知于女士退簽的原因為使館懷疑二人不是真正的夫妻。于女士直到臨近出行日期才被退簽,導致無法重新辦理簽證并出游,產(chǎn)生了相關損失。旅行社的服務存在瑕疵,應對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退還于女士的簽證費及旅游費。
法官提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1條規(guī)定,旅游經(jīng)營者因過錯致其代辦的手續(xù)、證件存在瑕疵,或者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請求旅游經(jīng)營者補辦或者協(xié)助補辦相關手續(xù)、證件并承擔相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旅游者請求旅游經(jīng)營者退還尚未發(fā)生的費用、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而且,如果旅游者完全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提供了辦理簽證所需要的材料,但旅行社提交相關材料不完整、不及時,工作銜接不到位等,導致合同解除,旅行社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2
消費者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簽署旅游合同
劉先生一家準備去越南旅游。劉先生與旅行社工作人員王某某微信溝通后,王某某向劉先生發(fā)送印有該旅行社電子簽章的《團隊出境旅游合同》,后劉先生向王某某微信轉賬旅游費用,但并未索要發(fā)票。受疫情影響,劉先生所報的團隊游未能出行。事后劉先生多次要求王某某退費,對方都以各種理由推托。故劉先生起訴旅行社和王某某,要求其退還旅游費用。
王某某辯稱其作為旅行社員工,簽署合同及收取款項均為履職行為,不應承擔責任。旅行社辯稱,簽署涉案合同期間王某某并非其員工,旅游合同上的電子簽章也并非該公司簽章,不同意劉先生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涉案合同簽訂時,王某某從事的工作系受旅行社員工林某指派。王某某向劉先生提供了加蓋有旅行社電子印章的合同,劉先生有理由相信王某某有權代理旅行社,故《團隊出境旅游合同》對旅行社發(fā)生效力。
因疫情導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經(jīng)營者應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F(xiàn)旅行社無證據(jù)證明存在已支付且不能退還費用,故應退還劉先生旅游費用。
法官提示
表見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并基于這種信賴而與無權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代理。根據(jù)《民法典》第172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相對人是善意且無過失,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為無權代理,而且有理由相信該無權代理行為為有權代理。該案中,雖然電子簽章成疑,即使王某某為無權代理,消費者有理由相信王某某具有代理權,被代理人旅行社應認定為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如未履行合同應退還相應費用。
案例3
地接社原因致安全事故 旅行社應賠償合理損失
臧先生一家六口赴泰國普吉島旅游并在旅行社購買了接送機服務,返程時,臧先生一家乘坐由該旅行社指定的地陪社提供的吉普車前往機場。途中,因吉普車司機疲勞駕駛導致發(fā)生車禍,造成臧先生配偶死亡、其余人不同程度受傷。泰國當?shù)夭块T認定此次車禍為交通事故并追究了肇事司機刑事責任。
回國后,臧先生輾轉幾家醫(yī)院進行治療并進行了傷殘鑒定,旅行社拒絕支付其損失,故臧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賠償其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假肢安裝費等費用。旅行社辯稱臧先生的交通事故純屬意外事件,且旅行社已經(jīng)履行了合同中所有應盡的救助義務,導致臧先生受傷的原因為目的地國司機交通肇事,已經(jīng)被追究刑事責任,旅行社對此并無過錯。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這起交通事故被有關部門認定為車輛司機疏忽大意,故旅行社沒有為旅游者尋找可以提供安全服務的地接司機,因此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構成違約??紤]到臧先生所受實際損失情況,在去除其已經(jīng)獲得的有關賠償以及不合理的費用外,法院判決旅行社賠付臧先生大部分損失。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7條規(guī)定,旅游經(jīng)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jīng)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旅游法》第71條規(guī)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來源:新京報 記者 慕宏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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