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軌道內嚴懲“少年殺手”
3月17日,河北省邯鄲市肥鄉(xiāng)區(qū)警方通報“初中生殺害同學案”。通報顯示:案件發(fā)生于3月10日,案發(fā)次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獲,現已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另據央視新聞報道,警方初步認定,這是一起有預謀的犯罪案件,目前未發(fā)現有成年人參與作案。為掩埋尸體,犯罪嫌疑人分兩次在廢棄大棚進行了挖掘。由于此案被害者與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案件的一些細節(jié)未獲披露。但在輿論場上,公眾早已對這幾名殘害同學的“少年殺手”義憤填膺。
一邊是手段極端殘忍、情節(jié)極端惡劣的殺人藏尸案,另一邊則是刑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既有規(guī)定,“不嚴懲不足以平民憤”和“依法保護未成年人”需要兼顧。唯有從立法初衷出發(fā),通過經得起考驗的個案,在實踐中明確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處理原則,我國的法治進程才能突破爭議性的難點,切實讓廣大公民感受到公平、正義與安全。
從現有信息上看,3名涉案者和受害者一樣,都還只是初一學生,未滿14周歲。這一年齡的未成年人,即便被發(fā)現實施了故意殺人這樣的犯罪行為,也并非必然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里,我國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無論如何都不會承擔刑事責任。2020年,為了應對日益引發(fā)關注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也考慮到青少年心智成熟時間提早的趨勢,全國人大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規(guī)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責年齡的下限降低到了12歲,為類似這起案件的刑事定罪提供了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要對12歲以上、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追究刑責,程序極為嚴格,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邯鄲肥鄉(xiāng)這起案件是否符合刑法的“情節(jié)惡劣”條件,輿論的看法不足以取代專業(yè)的法律判斷。而且,即便最高檢核準追訴這幾名犯罪嫌疑人的刑責,依照刑法規(guī)定,其量刑也應從輕或減輕,許多網友期盼的量刑幾乎不可能實現。
審視這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倘若后續(xù)他們被送上法庭,本案有望成為“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以來,對未滿14歲未成年人追究刑責的一起標志性案件。司法機關當然要遵循刑法規(guī)定,依法對1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輕或減輕量刑,但在具體裁量時,還要精準把握“從輕或減輕”的度。法律既不能跟著輿論“隨風倒”,也不能將自身置于“真空”之中,忽視判決的社會效果。人們期待在法治的軌道之內,給死者和所有關心正義的人一個公道。
在社交媒體上有個說法,叫做“所有霸凌者都在等著這個案子的結果”。這一說法雖然有文學修辭的成分,但確實指出了一個事實:一起社會關注度如此之高的案件,其結果必然會產生示范效應。我們需要做的,應當是讓所有未成年霸凌者及其監(jiān)護人認識到:霸凌是錯誤且有代價的,一旦造成嚴重后果,更要受到嚴厲懲罰。
值得注意的是,有消息指出:這起案件的嫌疑人與受害者均系留守兒童。這一群體長期處于缺少關照的狀態(tài),很可能形成各種心理和行為問題,在成長路上誤入歧途,因此更需要家庭、學校、政府、社會等各方面形成合力,對其予以引導和幫扶。當然,我們必須明確:以此案為契機呼吁社會關注留守兒童問題,絕不等于為犯罪嫌疑人找理由開脫。畢竟,縱然有千萬種客觀原因,都不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借口。
楊鑫宇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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