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數據資源有序流通和創(chuàng)新利用
作者:余茜
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是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基礎,已快速融入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和社會服務管理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大數據產業(yè)是激活數據要素潛能的關鍵支撐,是加快經濟社會發(fā)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的重要引擎。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大數據產業(yè)和數字經濟發(fā)展。2015年11月,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實施國家大數據戰(zhàn)略。2019年10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首次從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高度,將“數據”定位為新型生產要素。2015年9月和2021年11月先后出臺《促進大數據發(fā)展行動綱要》和《“十四五”大數據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自2017年6月、2021年9月和2021年11月起分別施行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積極探索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加快構建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取得了積極進展。
在數據價值的形成過程中,數據流通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相較于近40%的數據增長規(guī)模、不斷拓展的數據應用場景,實際的數據利用增長率目前還僅為5.4%。數據資源在流通和利用中面臨著“數據確權”等諸多現實困境:如數據要素流轉無序,區(qū)域性限制大;數據要素定價機制不完善;數據要素監(jiān)管機制和手段不完備等等,數據產品“不能流通、不可流通、不易流通”等問題始終難以突破。為此,需要從加快推動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數據流轉交易、數據安全治理等方面促進數據資源的有序流通和創(chuàng)新利用。
加快推動數據分類分級確權
劃清所有權的“邊界”、權責明確,數據才能共享流通。理論上,應該先明確不同屬性、不同種類數據的所有權,在“明確所有權”基礎上,數據的使用權、交易權等才可進一步推進。然而實踐操作起來很可能舉步維艱,尤其從法律層面確認財產權意義上的數據權益,要破除的障礙是系統(tǒng)性、長期性的。針對這些“確權悖論”,“上海做法”是明確在合法合規(guī)獲取數據的前提下,企業(yè)對數據要素進行的實質性加工、創(chuàng)造性勞動,均可被視為有數據收益的權益;“北京創(chuàng)新”體現在數據交易所采取數據登記、為數據產品頒發(fā)“數據資產憑證”等前置性舉措。同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明確要求:“推進公共數據、企業(yè)數據、個人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辫b于當前政務數據等公共數據采集中遇到的新難題:數據海量、結構多元、易構信息比重大、信息很難簡單歸類、數據分類分級操作難等,一些權威、專業(yè)的建議是前置性區(qū)分個人信息和公共數據,進而在管理層面以“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的總體原則來處理數據分類分級。同時,在一些城市的新基建相關規(guī)劃中,也可以看到運用區(qū)塊鏈技術來降低數據確權難度的舉措。
加快推動數據流轉交易
數據的價值在于流通交易,《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快培育統(tǒng)一的技術和數據市場。鑒于數據具有高效率、非排他性、跨地域性等流通屬性,對數據市場進行總體布局、綜合統(tǒng)籌非常必要;數據作為“第五大生產要素”,對其流通交易就不能單靠市場化運作,也要通過公共政策引導、推動、賦能數據要素市場。一是要完善、規(guī)范數據交易要素流通規(guī)則,實現數據交易市場的“書同文、度同制”。在數據資源的流通中,不少交易主體并不清楚數據交易的全流程體系,如數據交易究竟涉及哪些具體環(huán)節(jié)、不同交易主體在這些環(huán)節(jié)中的責任和義務、應遵循的具體規(guī)則規(guī)范等。為此,應針對數據交易要素流通機制設立規(guī)則,明確數據準入、管理、流轉、產業(yè)鏈延伸等方面的規(guī)范。在數據準入方面,多地正探索建立正面引導清單、負面禁止清單和第三方機構認證評級相結合的數據要素市場準入管理制度。二是創(chuàng)新多層次的數據要素流通渠道。構建在使用中流通、場內場外相結合的交易制度體系,培育壯大場內交易,如通過標準化的數據交易模式推動數據要素流通的場內數據交易所;規(guī)范引導場外交易,如創(chuàng)新探索“數據經紀人”等場外數據交易商,以破解一段時間以來阻礙數據交易市場發(fā)展的一系列痛點難點問題:如供需方匹配度不高、低價值數據泛濫、短期博弈信任度低、監(jiān)管滯后力量分散等。
加快推動數據安全治理
隱私保護是數據流通和利用中面臨的主要挑戰(zhàn)。一是要與時俱進對隱私進行再分類和法律細分,隱私數據的開放要劃分等級,并據此建立不同的保護等級。當前,一些企業(yè)正創(chuàng)新“鏈存儲、鏈計算、鏈通信”,通過技術手段來解決數據的所有權、隱私權和邊界問題。基礎數據、交易數據和行為數據具有不同特征,在具體應用時應采取分級措施,如,可依循“數據不動,程序動”的方法,由政府主導構建安全、可信、固定的數據計算平臺,數據共享匯聚到平臺后根據應用場景進行數據挖掘,最終只交易數據使用權,原始數據不出域。二是加快數據立法,為數據安全構筑“法律堡壘”。當前,許多城市都頒布實施了相關數據條例,從不同的側重點展開兼顧數據流通利用與安全方面的探索。三是通過技術的開放與迭代,促進數據資源的創(chuàng)新利用。如“數據可用不可見”,通過多方安全計算等隱私計算技術,在數據分析時僅提煉指定的高價值信息,以密文的形式呈現數據規(guī)律,使得數據共享與安全之間的矛盾得以平衡。又如,“數據租賃”等數據流通的經濟學機制設計技術也正在試用,以應對數據較為敏感、無法直接在機構之間進行流通時,通過“數據租賃”這樣一種保護隱私的、可審計的方式,確保對數據有需求的機構能夠利用其他機構的數據完成特定的計算任務,從而促進數據資源的創(chuàng)新利用和數據價值的充分實現。(余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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