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美國為維持霸權地位,打著民主、自由、人權的幌子,頻繁揮舞非法單邊制裁大棒,不僅將矛頭對準與美國有商業(yè)往來的域外國家及其有關個人、實體,還大搞次級制裁,“連坐”與美國制裁對象保持正常交往的第三國個人與實體,并對所謂違反者采取司法或執(zhí)法行動。美國濫施制裁和次級制裁,嚴重違反國際法規(guī)則,引發(fā)國際社會廣泛批評。
首先,美國實施的次級制裁沒有合法授權。一般認為,國際法允許的制裁包括聯(lián)合國安理會根據(jù)《聯(lián)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授權采取的制裁、世貿組織成員根據(jù)國際多邊貿易規(guī)則中的“國家安全例外”條款采取的貿易制裁、區(qū)域性國際組織根據(jù)組織章程對成員采取的制裁等。美國次級制裁未得到上述任何一種授權,其法律依據(jù)源于美國國內法,本質上是將國內法凌駕國際法之上,嚴重違背其承擔的國際法義務。
第二,美國實施的次級制裁違反了習慣國際法中有關域外管轄的原則。根據(jù)習慣國際法,只有在管轄國家與管轄對象之間存在合理主權利益或實質聯(lián)系的情況下,才可對域外的人員、財產、行為或事項行使立法管轄權。在此基礎上,非經他國同意,一般不得在該國領土上行使執(zhí)行管轄權。而美國的次級制裁作為“加強版”單邊制裁,本質上是將執(zhí)行管轄權擴大到本國領土以外,越權行使域外執(zhí)行管轄權。
2018年12月1日,華為公司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在加拿大溫哥華過境轉機時遭加方無端拘押,前后長達1028天。這是一起由美國一手策劃、加拿大幫助實施的針對中國公民的政治迫害事件,對孟晚舟所謂“欺詐”的指控純屬捏造,目的是打壓中國高技術企業(yè)、阻撓中國科技發(fā)展。在孟晚舟事件中,美國肆意擴張域外管轄權的霸道行徑暴露無遺。華為公司有關交易既未違反任何加拿大法律,也未在美國境內或通過美國企業(yè)進行,美國的域外管轄依據(jù)何在?
第三,美國實施的次級制裁絕非“正當防衛(wèi)”。習慣國際法認可當一國在受到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侵害時,受害國可援引反措施規(guī)則對違法國家進行制裁,這是國際法允許的“正當防衛(wèi)”。但第三國與受美制裁對象的正常商業(yè)往來既不違反國際法規(guī)則,也未對美國造成傷害,根本不存在國際不法行為,美國不應援引所謂反措施規(guī)則為其濫用次級制裁正名。
美國憑借其經濟、金融、科技等優(yōu)勢對無辜第三國的個人、實體濫施制裁,嚴重違背主權平等、不干涉內政等國際法基本原則,遭到國際社會普遍譴責。早在1996年,聯(lián)合國大會就通過了第51/22號決議,否認次級制裁的合法性,呼吁所有國家不要單方面承認任何國家的域外強制性經濟措施或立法。自1992年以來,聯(lián)合國大會每年都以壓倒性優(yōu)勢通過決議,譴責美國對伊朗等國實施制裁所產生的域外效力影響到“其他國家的主權、這些國家管轄范圍內實體或個人的正當利益,以及貿易和航行自由”。
面對美國非法次級制裁,各國紛紛出臺相關法律予以反制。歐盟于2018年更新了《阻斷法案》,并出臺配套實施條例,明確要求歐盟機構、實體和個人不得遵守美國對伊朗、古巴等國的制裁,并可就因此造成的損失尋求司法救濟。此外,英、法、德等國還加緊開發(fā)獨立于美國的國際支付體系,為本國與被美制裁國家間的合法經貿往來提供保障。
黨的十八大以來,面對復雜嚴峻的國際形勢,我國加強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fā)展利益方面立法,取得了一系列立法成果。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明確“對于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發(fā)展利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采取相應反制和限制措施”,明確“國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中國公民和組織在海外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針對個別國家的霸凌行徑,中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不可靠實體清單規(guī)定》等予以反制,并依法對相關國家的實體或者個人采取反制措施。
一時強弱在于力,千古勝負在于理。美國若繼續(xù)濫施制裁,肆意踐踏國際法,必將眾叛親離,自食苦果。
(作者 傅 鑄 為國際問題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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