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時評】完善法制,筑牢文物安全底線
【光明時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文物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依法懲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切實保護國家文化遺產(chǎn)安全,是懲治文物犯罪最新指導性文件。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筑牢文物安全底線,守護好前人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文物是重要的文化遺產(chǎn),承載著中華民族五千多年的燦爛文明,而文物犯罪嚴重威脅文物安全,使我國歷史文化遺產(chǎn)遭受無法估量的損失。我國對文物犯罪一直堅持從嚴懲治的立場,也部署過多次打擊防范文物犯罪的專項行動。但由于巨大的利益誘惑,近年來文物犯罪呈現(xiàn)出新的特點,犯罪團伙專業(yè)化、智能化、網(wǎng)絡化趨勢明顯,地下文物交易催生文物犯罪產(chǎn)業(yè)鏈日趨成熟,文物安全依然面臨嚴峻的挑戰(zhàn)。
正因如此,此次《意見》彌補了以往法律規(guī)定的不足,擴大了文物保護的范圍,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加以明確界定。對于盜竊文物未遂,以及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不可移動文物未遂等犯罪情形,明確規(guī)定應追究刑事責任,不會因為沒偷到文物就不予追責。鑒于地下文物交易間接助長了盜掘、盜竊文物之風,《意見》對于如何認定與文物犯罪相關的下游犯罪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判定標準,有利于準確打擊文物犯罪。
雖然此次的《意見》直接針對的是具體文物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但它對于切實保護國家文化遺產(chǎn)安全的重要意義同樣值得關注。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文化自信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安身立命的精神支撐力量。堅定文化自信事關國家興衰,事關文化安全,也事關民族精神獨立。文物作為歷史文化遺產(chǎn)的代表和載體,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寶貴資源。打擊文物犯罪有必要提高到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使犯罪者伸手必被捉、必被懲。
針對當前文物犯罪活動的新動向新特點,司法機關要保持高度敏感性,不斷提升文物識別的專業(yè)能力,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以更高超的技術手段應對文物犯罪;要運用信息化手段,收集、掌握和判斷文物流通信息,及時發(fā)現(xiàn)案源,開展專案偵緝,上追盜掘、盜竊,下查倒賣、銷贓、走私,徹查、深挖幕后金主,實現(xiàn)全鏈條、全覆蓋式持續(xù)打擊。與此同時,要不斷強化與文物管理部門的協(xié)同配合,在一些文物和文化遺產(chǎn)資源豐富的地方,可以探討建立文物犯罪的預測預警機制,實現(xiàn)科學預防、精準預防。
除了打擊文物犯罪,保護文物安全,做好歷史文化遺產(chǎn)的保護工作,還要建立健全歷史文化遺產(chǎn)資源資產(chǎn)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文物的日常登記、檢查和維護機制,增強各地對于歷史文化遺產(chǎn)資源的保護能力。
保護國家文化遺產(chǎn)安全還有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那就是流失海外文物的安全問題。中國是世界上流失文物最多的國家,且絕大多數(shù)文物流失于近代西方列強入侵并瓜分中國的過程中。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意義不言而喻。因此,加強流失海外文物的安全保障,同樣應該納入我國文物安全保障的整體范疇。隨著我國國際地位日益提升,無論是通過國際法律途徑,還是通過成立文物追索機構,與有關國家或者組織進行協(xié)商討論,或者外交談判,都有待我們持之以恒、以堅定信念去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追回屬于我們自己的文物。
文物承載中華文明、傳承歷史文化、維系民族精神,是國家和民族歷史發(fā)展的見證,是弘揚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珍貴財富。保護文物安全,就是守護民族根脈。
(作者:金澤剛,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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