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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上留言差評遭起訴判賠,“控評維權”扭曲了市場關系

        發(fā)布時間:2022-01-19 15:31:00來源: 光明網-時評頻道

          作者:劉婷婷 法學副教授

          這又是一起因“差評”引發(fā)的糾紛。

          據媒體報道,2020年2月,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張銘(化名)購買了“文科考研網”的復試班,一個多月后,他在知乎“文考網怎么樣”話題下,匿名評價時稱“……文考虎視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誰敢實名誰必定被網暴……”2021年9月,張銘收到廣西來賓市興賓區(qū)人民法院的傳票和起訴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銘上述言論中“虎視眈眈”“網暴”用詞系侮辱或誹謗原告,構成名譽權侵權。另一名被告“馬倩”因評價文考網言論中“爛、白給都不要、惡心等”用詞,也構成名譽權侵權。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張銘和“馬倩”在知乎網顯著位置持續(xù)登載致歉聲明24小時,向原告賠禮道歉;分別向文考網賠償經濟損失2500元;分別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開支772.5元。目前,張銘等人已選擇上訴。

          從法律上講,張銘等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值得商榷。作為消費者,有對不滿意商品或服務給出差評的權利,而商家對差評有一定的容忍義務。平心而論,張銘的負面評價或許并不中聽,卻也并非空穴來風、無中生有。張銘事先購買了文考網的服務,課程結束后,認為課程質量一般,這才有上述差評。既然有此“事實”作為鋪墊,就談不上惡意攻訐,侵犯人格權利。

          不僅如此,據張銘反映,他多次看到,“文考網的工作人員把給負面評價考生的微信賬號和聊天內容,在微信群等地方公布出來”。公民個人信息和隱私受到法律保護,公開消費者個人微信賬號和聊天內容,已然構成侵權。此外,文考網的工作人員還表示,如果消費者給好評,會給予他們一些免費的“福利”,比如免費的資料、服務等,這種行為明顯違反了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的“關于《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guī)定(公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中“不得誘導用戶作出指定評價”的規(guī)定。如果這些情況屬實,不僅證明“網暴”一說并非捏造事實,與侮辱誹謗相距甚遠,更須追究相關企業(yè)的法律責任。

          在有關企業(yè)看來,張銘等人的“差評”侵犯自家名譽權,客觀上造成了經濟損失。但從實際情況看,危害并不大。張銘的留言,姑且不論言語并不苛刻,發(fā)表后寥寥無幾的傳播量給企業(yè)帶來的負面影響等現實危害,可謂微乎其微,更何況報道還談及,張銘對該課程的評論中還包含若干正面的評價。

          對于這起糾紛,很多人質疑,差評與侵權之間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其實,最高法在《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由此表明了反對濫用訴權、壓制消費者差評的司法態(tài)度。

          令人遺憾的是,因距離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張銘申請遠程參與庭審,但他和代理人均未能參與庭審,因為“當時法院沒有相關遠程庭審的設備”?!榜R倩”稱自己“平時很少上網,更無理由發(fā)出上述言論”,因“未提供證據”而一審敗訴。司法程序上的“瑕疵”,也讓這起訴訟陷入爭議。

          無視法治的存在,市場經濟只會淪為一地雞毛。作為消費者,在評價商品和服務時,應注意言詞表達,避免權利越界;而商家更應反思,如何面對消費者差評,與其忙著控評、打壓,不妨專注商品服務質量,這樣才走得更穩(wěn),走得更遠。(劉婷婷)

        (責編: 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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